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报送2023年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助情况的通知

2024-03-22 14:19:1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现收集2023年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助情况,并将按相关政策予以配套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一、扶持措施与对象

  扶持措施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4〕1号)的规定,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按其所获国家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扶持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项目(课题)立项,且2023年度有实际到位国家资助资金的单位。

  扶持措施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17号)的规定,对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扶持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2020年6月之后获得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且2023年度有实际到位国家资助资金。

  持措施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的规定,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课题)的单位,按照项目(课题)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规定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含)后依法注册登记且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二、注意事项

  1、扶持措施中所列项目(课题)此前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再配套支持。

  2、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多项科技计划的,不重复配套支持。

  3、措施一、二按“就高原则”执行,措施三与其它两项措施可叠加享受。

  三、报送材料

  1、国家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情况表(见附件);

  2、国家科技项目(课题)申报书;

  3、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文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复印件,报送材料时现场核对原件);

  4、2023年度国家资助资金到款证明材料。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4月12日前

  地点: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至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807室。

  联系人:陈卫锋  联系电话:2021878

  

  

 

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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